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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对外承包工程建设项目投标 (议标)许可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4-06-01 02:36:28 |   作者: 新闻中心

  铁道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其它商业银行,各有关外经贸企业:

  为加强对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管理,规范经营秩序,增强企业的总体对外竞争能力,降低银行风险,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制定了《对外承包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维护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经营秩序,保障业务健康发展,增强企业的对外竞争能力,降低银行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承包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议标)许可”(以下简称项目许可)是指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根据项目所在国情况及有关业务管理规定,审理企业项目申请后所颁发的许可。企业凭本项目许可,向国内中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开具保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由外经贸部赋予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国(境)外以投、议标方式参与的、且报价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工程项目。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保函是指企业为参加项目的投标或实施,向银行申请开具的保函,包括投标项目的投标保函、议标项目的预付款保函或履约保函。

  参加投、议标的企业,在向银行申请开具保函前,须向外经贸部提出项目许可的申请。

  (三)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对我公司参与该项目投标(议标)的书面意见。

  (一)中央管理的企业及尚未脱钩的国务院有关部委的企业直接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

  (二)地方企业直接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同时将项目许可申请报告抄报地方外经贸委。

  第七条外经贸部收到企业报来的齐全材料后,按以下内容做审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的申请予以答复。

  第八条经审理合格,外经贸部将出具《对外承包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样式及有关法律法规另行下发)。

  第九条银行凭外经贸部出具的项目许可,按照银行业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对获准企业的保函申请予以审理,并根据审理结果决定是不是为企业出具有关保函。

  第十条境内机构的对外承包工程涉及对外担保、筹措外债及对外支付定金等,应按国家外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一条各企业要严格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外经贸部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