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数字考点汇总!
时间: 2024-06-20 12:45:34 | 作者: 周转箱
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不再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①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②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能采用通知相关的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紧急状况下,可以直接通知供电部门停止供电)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不再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具有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重大责任事故罪】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第九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违法来得到的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或者违法来得到的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关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可以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对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很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根据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