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上海市闵行区夏朵园小区《管理规约(草案)》及其附件、《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的公示 w2024-12-12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草案)》已在小区宣传栏公示,公示日期自即日起至2024年11月19日,共7天,敬请关注。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保障物权权益的规范行使,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社区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及《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居住小区业主自我管理的真实的情况,制定本小区业主大会(以下简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依法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建管理有序、环境整洁、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社区。
本规则是记载业主对业主大会宗旨、运作机制、活动方式、成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做约定的自律性文件,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业主大会运作的基本准则和依据。
本规则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可以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马桥镇人民政府、闵行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夏朵园居民委员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积极努力配合公安机关,与夏朵园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积极努力配合夏朵园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夏朵园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及时告知夏朵园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夏朵园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日常运作中的矛盾纠纷,可以提交夏朵园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协调解决。
建立健全以居民区党组织为领导核心,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共同参与的居住小区治理架构,推动住宅物业管理创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其以自治方式规范运作。
(二)非住宅:16088.77平方米,122套。其中:商业用房16088.77平方米。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
(八)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九)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前款规定的事项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自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或予以备案后方可实施。
业主大会会议能够使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能够使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在法律和法规的允许下逐步试行网上电子投票。
业主大会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前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2/3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的业主参加。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真实的情况,业主同意采用下列方式之一的,均作为表决票已送达,送达即为参与业主大会表决:
(二)按照业主最近一次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若业主未提供联系方式,则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或房屋内,并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人以上的业主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送达情况。表决票按上述约定方式送达业主。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按视为同意已表决的多数票意见处理。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以实到业主人数和接受书面委托参加会议的业主人数确定。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以表决票送达的业主人数确定。
属第一项情形的,应符合以下条件:有明确发起人;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随附提议人房地产权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30日内对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认为有必要核实的可以对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核实。决定不召开的,应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提议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之日起20天内(未作出决定的在收到提议之日起60天 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表决,业主大会会议讨论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
属第二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在6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缺额委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全体辞职的,马桥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闵行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建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应当自成立起9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一)筹备工作:(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二)发布了重要的公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公告,同时邀请房管机构和居(村)民委员会派员参加,并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投票表决: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应在投票日期 15 日前发放表决票(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在(公告栏、宣传栏等)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四)回收统计意见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第十一条的约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在 (公告栏、宣传栏等)通报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根据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委托人的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 代理人 参加,同一代理人最多接受一名业主的委托。
(二)业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依法作出决定的,业主在 12个 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年度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印章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停车管理、宠物管理、装饰装修管理等规章制度;
(八)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二)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且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业委会委员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具备必要的上班时间的业主担任,同时业主大会可以依法决定增加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书面承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不以权谋私。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 5 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 名。主任、副主任由全体业委会委员推选产生。
(一)业主委员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例会,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合召集,也可以由居(村)民委员会指定一名委员召集。
(五)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同意。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部分业委会委员提出书面辞职的,业主委员会应将委员辞职情况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出现委员人数不足但超过半数的,业主大会可以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二分之一的或无法正常运作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由居(村)民委员会代为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委员全体书面辞职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原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行职责,由于不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原业委会不履行职责的,由居(村)民委员会代为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的委员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会议,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当依法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因拒不履行决定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
物业管理区域内以 (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楼层)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小组议事由该业主小组产生的业主代表主持,按照业主大会表决规则进行表决,业主小组作出的决定不得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相抵触。业主小组依法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相关业主应当及时履行。
未经业主小组成员同意,业主代表不得委托代理人代表本业主小组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经业主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印章保管人方可盖章,存档保管。业主委员会的所有印章使用,均不得超越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换届改选小组成立之日起10 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业主清册、会议纪要等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房管办事处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需要用上述物品的,房管办事处应当及时提供。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 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物品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拒不履行正常移交义务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能请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督促移交,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业主大会可以根据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决定给予业主委员会委员适当的津贴。津贴可以在公共收益中列支,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筹集。具体津贴标准,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
(一)业主大会开支,计 50000 元/年,含业主大会会议工作人员经费,每人每次100元;在本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开支,结余部分补充维修资金。
(二)业主委员会会议及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计 50000 元/年;在本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开支,结余部分补充维修资金。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来源采用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 15 %合计的筹集方式。
经费收支账目由 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朵园物业服务中心代为管理,经费收支账目每 3 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全体业主自觉接受马桥镇人民政府、闵行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夏朵园居民委员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法有序开展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五个月,应当书面报告马桥镇人民政府,并积极配合做好换届改选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换届改选小组通过直接听取业主意见、召开业主代表座谈会、发放推荐表等方式产生。筹备组应当审查候选人资格,提出候选人名单,并报送马桥镇人民政府,马桥镇人民政府统一由马桥镇党委统筹,居民区党组织、公安、房管、信访、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审查工作。候选人的基本信息,由换届改选小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示。
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换届改选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原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行其职责。
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规约自 年 月 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议事规则的决定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为了维护上海闵行区夏朵园住宅小区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 的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保障房屋设施设备场地的安全与合理使用, 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业主自我管理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住宅小区管理规约。
业主是物业管理的责任主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物业管理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约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本住宅小区内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配套建设的停车位以及其他共用部分 应当由一家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统一管理。
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约的约定,按照有 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 采光、噪声污染、维修养护、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业主、使用人应当自觉遵守《上海市文明居住行为规范》,违反规范且属于 征信范围的不文明居住行为将被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业主、使用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物业使 用的相关规定以及以下的相关专项规约,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禁止性行 为:
(一)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的,应当将本规约作为物业专有部分转让合同 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当事人应当自物业专有部分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 日起30日内,将物业专有部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以及通讯方式向政府相关管理 部门备案,同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
(二)业主出租房屋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最小出租单位、最 低承租面积和租住人数限制等相关规定:
2、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不得将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 的房间分割、分隔、搭建后出租,或按床位出租;
3、不得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 供人员居住;
(三)业主转让物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费、物业服务资金,补足 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出租物业的,业主需按时交纳物业费,业主和承租人内部约 定不得对抗业主义务。
1、业委会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委托专业机构对本 住宅小区电梯进行年检、电梯限速装置检测、负荷下行检测等义务;
2、本住宅小区电梯自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使用超过 15 年的,应聘请专业机 构进行安全评估以及实施相应的修理、改造、更新工程;
3、电梯故障,电梯专业检测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要求停运的,本住宅小区业主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委托专业机构实施修理、改造、更新,相关费用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
3、不得乘用明示处于非安全状态的电梯;不得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和乘 用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
5、不得破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装置或电梯零部件;不得违反电梯安 全警示标志操作电梯;
经核实,本住宅小区多层住宅符合条件的门牌幢经前期评 估符合电梯加装要求,按照本市加装电梯的有关规定,可以实施加装电梯工作的 相关流程。
加装电梯所有权人为本门牌幢全体出资人,按照出资份额享有加装电梯所有 权份额,享有加装电梯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关义务。前期加装电梯建设费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电费能耗、维修保养、日常保洁等费用,后期改造更新等费用,均 由加装电梯所有权人承担。加装电梯所有权人应当督促其委托的使用管理单位履行相关义务。
加装电梯所有权人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书面告知其他加装电梯所有权人,且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中明确告知受让人自动承继加装电梯的权利和义务。
加装电梯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出借或通过其他方式转移房屋使用权的,应 当将加装电梯相关权利和义务书面明确告知承租人、借用人或使用权的其他取得人。
本住宅小区设置集中充电设施,具置在非机动车停车库和小区指定位置 , 应当使用本住宅小区集中充电设施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严禁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 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不得在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 间、楼道等共用部位,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专有部分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
电动自行车报警装置以鸣响方式报警后,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处理,避免长时间鸣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5、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设备和场地等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排查 整改火灾隐患;凡是楼道中有乱堆物,一径发现由物业公司直接清理,损失后果由堆物人负责。
本住宅小区绿化的修剪、迁移、砍伐、绿地内部布局调整等相关事宜应当按 照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实施。
(一)修剪:树木生长影响业主、使用人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的,相关业 主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修剪请求,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修剪。其中需要 进行回缩修剪的,还应由业委会提供回缩修剪方案,征求以该树木为中心、半径 在不小于 30 米范围内的自然幢业主的同意。
(二)迁移、砍伐:本住宅小区树木需要迁移、砍伐的,由业委会提供迁移、 砍伐方案征求相关业主的同意。其中,涉及胸径 45 厘米及以上树木迁移的、10 株以上树木迁移的、胸径 25 厘米及以上树木砍伐的,还应向市绿化管理部门提 出申请;其他树木的迁移、砍伐还应向区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回缩修建程序:居民申请--拟定方案—征询意见—结果公告—方案备案—实施修剪。)
1、按住宅设计规范和住宅设计标准的要求安装空调,并安装于统一专门用 于安装空调设备的座板处;
2、空调排水管应当安装在冷凝水排水管道或接纳空调冷凝水的阳台排水系 统处,不得占用人行道或其他共用场地;
境噪声标准的,应当停止使用,并采取维修、更新等有效措施,使其噪声排放不 超过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一)擅自改变房屋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屋顶等房屋原始设计承 重构件;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房屋与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或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五)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不动产登记簿和公房租赁凭证记载的用途或 者依法批准的用途使用房屋;
(六)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机动 车车库、非机动车库等共用部位、设施设备、场地的;
(七)擅自损坏或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 排水、排污、消防、避雷等共用设施设备;
(九)禁止在公共场所、家庭场所使用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过大音量的音响器材;
业主、使用人有上述违规行为的,业委会可以书面要求业主限期改正;若使用人违规,则业主应当敦促使用人限期改正。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投诉。
(二)因维修养护确需进入相关业主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 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
(三)因维修确需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场地的(除因供水、供电、供气等 涉及公共利益的以外),须向业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业委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 起 7 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决定。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在书面 申请约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按规定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按规定对房屋进行 检测鉴定,并对危险房屋采取治理措施;物业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 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专有部分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排险,排险维修中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对未按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停车位租赁费等相关费用 的行为,业委会应督促业主限期交纳,业主逾期不交纳的,业委会、物业服务企 业可以在本住宅小区内公布欠交明细;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 方式进行催告;业主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并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将业主欠交费用信息报送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本住宅小区共用部分公众责任保险由全体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承担投保费用。本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投保的,具体事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应当向业委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生变更的,及时向业委会提 供新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便于表决票等相关资料的送达。
因业主不提供或未及时提供新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的,物业管理活动中相 关资料按照原预留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送达或投至本住宅小区该户业主信报 箱、房屋内,上述方式均为有效送达方式。
本住宅小区全体共用部分公共收益除了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外,用于业主大会 和业委会工作经费的,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业主大会开支50000元/年,含业主大会会议工作人员经费,每人每次100元;在本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开支,结余部分补充维修资金。
(二)业委会会议经费及业委会日常办公经费50000元/年;在本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开支,结余部分补充维修资金。
物业使用中产生矛盾纠纷时,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由街镇、居委会设立的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
业委会日常运作、换届改选中遇有矛盾冲突时, 由街镇、居委会协调解决;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委会或业委会无法正常、运作欠规范且经责令整改逾 期未整改的,本住宅小区业主同意授权居委会暂时代行业委会的相关职责。
业主、使用人有违反本规约的行为,业委会有权责令行为人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业委会可以提起诉讼,也可以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由其依法 采取措施。
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行为损害其他业主、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相关业 主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维护自身权益。
本小区的业主与居民有义务配合上级党委政府加强社区自治共建的相关工作,如疫情防控、垃圾分类、安装反诈APP等。如不配合且态度恶劣者,将通过各类渠道进行公开曝光。违反法律法规的将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本管理规约经业主大会决议依法通过。本管理规约自 年 月 日 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管理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依法补充,补充条款为本管理规约的组成部 分。
本住宅小区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房屋装饰装修的相关规定以及 本专项规约的约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 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并履行治安、消防、卫生等方面的安全责任。
(一)业主、使用人在装饰装修房屋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会 同装饰装修单位(适用于聘请装饰装修单位的情形)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 装修管理协议》;
(二)业主如实填写《装饰装修登记表》,随附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业主身份 证的复印件;
若聘请装饰装修单位的,还需要提供装饰装修单位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 资质证书及装修施工合同复印件、装修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如更改原有水电线 路,需提供水电线路图),并交至物业服务企业;
若属于使用人装饰装修的,除前述材料外,还需另附租赁合同与使用人身份 证复印件和业主授权文书;
(三)业主、使用人应至物业服务企业办理装修施工人员的临时出入凭证, 并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对出入本住宅小区施工工具、装饰装修材料的查验记 载;
(四)在装饰装修房屋期间,业主、使用人和装修施工人员都应积极配合物 业服务企业对装饰装修房屋情况的每日现场巡查;
(五)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装修保证金,含有电梯的住宅保证金标准为人民币 10000元/套,无电梯的住宅保证金标准为人民币 5000元/套。房屋装修保证金仅限用于业主及装饰装修单位在装修活动中对房屋和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修复与赔偿。在房屋装修期间,业主和装修单位给共用设施设备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害的,先由物业公司拍照取证,几方协商修复事宜,协商不成功的,可以采取法律途径解决。在纠纷未解决之前,物业公司有权不予退还该笔保证金。
(一)遵守装饰装修中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移装、拆改;业主、 使用人在装修住宅中,应预留共用设备的检修孔,方便共用设备的维修;
(三)施工期间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 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每日18时至次日8时以及法定节假日(不含双休日)全天,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在其他时间 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干扰;
(四)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 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施工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五)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以及电器线路、燃气管道的设计、 敷设,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六)装修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本住宅小区生活垃 圾专项规约的约定进行分类投放;
(七)遵守装修垃圾(大件垃圾)投放要求:一是分类投放可资源化利用的 原则:装修垃圾(大件垃圾)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不混同、装修垃圾(大件垃圾) 中有害废弃物另行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二是“宜装袋则装袋、宜捆扎则捆 扎”的原则:除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垃圾可整体投放外,尽量拆 解;三是按照 “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按袋、按箱、按车、按件 计价,由收运服务企业按实际投放量计价向装修垃圾(大件垃圾)产生者收费,并开具发票;
(八)遵守本住宅小区装修垃圾(大件垃圾)投放场所设置的投放方式:一 是投放至相对封闭的集中堆放场所,具置是小区南广场西侧;二是投放至收运企业提供的专用回收箱内,具置是 以公告内容为准;三是暂存在室内,待预约了收运企业上门收集后投放至日产日清临时投放点,具置是以公告内容为准;
(一)因装饰装修影响房屋设施设备等共用部分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关业 主、使用人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业主、使用人未按照要求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等进入本住宅小区;
本住宅小区全体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放管理的相关规 定以及本专项规约的约定。
本住宅小区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严格 控制一户多机动车停车位。
车辆停放人应如实向停车管理单位提供有效的通讯联系方式,为突发事件 处置提供便利。登记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告知停车管理单位。
本住宅小区主干道为双向通行,所有在本住 宅小区行驶的车辆应当遵守本住宅小区道路通行规则,按指示标志规定的方向行驶,不得逆向行驶;严禁强行通过,不得损坏共用设施设备,禁止鸣喇叭、开远光灯,慢速行驶。
(一)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登高面,不得妨碍消防设施的使用;
小区停车位除业主首辆车为长期固定租赁停车位,第二辆以上(含第二辆)均为临时停车位,先到先停,不设固定停车位。
业主长期固定租赁车位在租赁期间房屋如发生买卖、出租的,取消原业主长期固定车位使用权。
1、首辆车:按年支付:960元/年(80元/月),按月支付:100元/月;
2、第二辆车:按年支付:1440元/年(120元/月),按月支付:140元/月;
3、第三辆车:按年支付:1920元/年(160元/月),按月支付:180元/月;
租户车辆停车收费(物业费无欠费),以户为单位进行计算,租户不分配固定车位:
1、首辆车:按年支付:960元/年(80元/月),按月支付:100元/月;
2、第二辆车:按年支付:1920元/年(160元/月),按月支付:180元/月;
地下产权车位:地下车位产权归开发商所有,只对本小区业主租赁停放,由产权人委托物业公司按要求出租收费,车位租赁费:300元/月(按年支付,物业费无欠费)。
2、停车超过半小时的,按小时计算,5元/小时·辆;停车10到24小时的,50元/次·辆,超过24小时的以此类推。
退费:以年付形式缴纳停车费的业主和租户,因自身原因,今后不在小区停车,可凭缴费收据至物业申请退款,实际停车费用以月支付价格进行清算,不满整月的按整月计算。
地下车位停车费收费标准为300元/月/个(包月),管理费按约定110元/月/个标准结算。
为方便子女看望老人,小区为退休的老年居民提供每户每年100张探亲停车卡,每张卡可在小区免费停放3小时。符合条件申领的车主,凭本人的身份证、车辆行驶证、房产证等材料,至物业管理处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免费领取(探亲停车卡当年有效,逾期作废),对有特殊情况的居民,须提前一个星期向物业申请,经联席会议讨论后酌情办理。
1、必须是小区业主,无欠缴物业费的情况。主动参加垃圾分类,不乱扔垃圾,没有楼道乱堆物现象(包括非机动车有序停放)和积极参加社区公益性活动。
2、按户每月5张额度,季度内有效,每次到物业公司登记,经核实后领取使用。
1、使用访客券车辆三小时内免费,每超一小时收费5元以此类推,50元封顶。
3、居委会、物业公司在对物业使用人日常巡视检查中发现有违反第一项规定的三条中任意一条,并拒不整改的,纳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取消该户访客券的领用。
3、凡是伪造访客券、亲情卡,并在使用中作假等行为,一经发现,经查实后纳入不良记录名单,取消该户访客券、亲情卡的领用。保安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一律开除。
车辆停放人应自觉按照约定交纳停车位物业费、租赁费、临时停车费。停车 管理单位应加强管理,规范收费,不乱收、不多收、不漏收,收费后应向交费人 出具专用票据,交费人应妥善保存票据备查。
公安、国安、消防、急救、环卫、公共服务、应急维修及其他行政机关等 因工作需要的公务车辆进入小区,免收停车费;停车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应及时引 导和密切配合,并做好记录。
对于长期停放且不交费的机动车辆,居委会、停车管理单位可通过公告、电 话等方式告知车主主动移走车辆。
车主拒不移车的,由停车管理单位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强制拖离,因拖车产 生的牵引、临时停放等相关费用,全部由车主承担。无法联系车主的,停车管理 单位应报请街镇综治、公安、城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本住宅小区业主持有残疾(下肢)证及C5驾照的,经居委会审核,该业主、 亲属购置的机动车车辆享有优先停放其住址附近停车位的待遇,停车管理单位视 停车位使用情况就近指定机动车停车位停放。
2.本住宅小区业主同意根据业委会提出的具置等要求,在停车单位管理监督下,在全体业主共用部分安装自用新能源车充电装置,上述车位仅供上牌使用,不作为固定或专用车位;
3.地下产权机动车停车位安装新能源车自用充电装置的,应当经产权人同意, 并委托专业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在停车管理单位监督下安装。严禁此类停车位充电 装置对非本住宅小区业主、使用人开放共享。
禁止新能源车飞线充电,停车管理单位要做好类似危害公共安全事件的发 现、劝阻、报告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排除危害的工作。
有下列行为者,报请公安部门处理:在小区内强行占道逆向行驶的;故意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大门口或通道上堵塞交通的;车辆在小区内行驶途中或停车时发生意外,造成人员受伤、车辆或其他财物损坏的;故意损坏或盗窃他人车辆及财物的;车辆使用人不服从门岗劝阻和解释,企图强行闯入小区的;不按规定区域停放或在严禁停车区域停放车辆且不听劝阻的。
2.因私自设置充电桩而导致失火、短路造成一切事故的,由私自设置充电桩的业主承担一切事故责任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3.小区内车辆占用应急或逃生通道,阻碍消防、救护等特种车辆实施救援任务的,驾驶员和车主将承担相关责任;
4.对在小区内超速行驶、鸣喇叭、使用远光灯、练习驾车等行为,车管员应及时予以制止。制止无效时,应将违规车辆的车牌号及违规情节报告物业公司管理处,并对该车辆使用人进行公开警示,及取消该车辆长期租赁车位;
5.对于车位上停放的自行车、电动车及其他杂物的行为,由物业公司书面告知,不听劝阻的,由物业公司处置,所有的损失将由其本人自行承担。
3.第三次将对该违规车辆进行固定收费变临时收费一个月,拒不整改的永久降为临时车,不办理包月车交费手续。
(一)业主车辆,是指车辆行驶证上记载的车辆所有人姓名与本住宅小区房 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所有权人姓名一致的车辆。车辆所有人为单位,且 本住宅小区业主为该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或股东的,应提供市场监管等行政管 理部门颁发的单位登记证明;车辆所有人为单位,且该车辆配发给本住宅小区业 主使用的,应提供由该单位开具的车辆配发使用证明,并加盖与行驶证登记名称 一致的单位公章。
(二)亲属车辆,是指车辆所有人与业主为直系亲属关系的(包括配偶、父 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车辆。车主本人应提供户口簿、结婚证或政府相 关部门出具其他有关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车辆所有人不在本住宅小区长期居住 的,其车辆登记为外来的亲情卡车辆。
(三)租户车辆,是指房屋租赁合同与车辆行驶证姓名相符的车辆。若经查 实租户有群租情况且拒绝整改的,则对该户不办理任何形式的停车登记。
(五)僵尸车,是指停放在本住宅小区内长期不使用的机动车,且超过半年 未支付停车位租赁费,或长期无人使用维护,导致外观严重污损、或车身严重残破、或车轮不全的无主车辆。
本住宅小区业主、使用人作为垃圾的产生者,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 体,应当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社区内定时定点投放生活垃圾的义务。
( 一)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体积 较小的应当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体积较大的应当按照本住宅小区大件垃圾的管理要求予以回收。废品回收或再生资源类垃圾投放至可回收物分类容器中;
( 四)具置详见夏朵园小区生活垃圾投放点分布图,投放时间以各点位张贴的时间为准。
(一)不得在非投放时间将生活垃圾投放在室外共用场地、或长时间堆放在 家门 口、消防通道等位置;
(三)文明遵守环保可回收垃圾的管理规定,发现外来人员随意翻倒处置可 回收垃圾,应予以劝阻、制止或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
(四)不属于生活垃圾的其他垃圾,按照相关规定与约定处理,不得随便丢 弃。
1、第一次在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由网格相关人员上门劝导,并签书面承诺书,第三次在小区公告栏内公开曝光,并移交城管部门处理;
3、对租赁房屋人员的,除上述第一条款外,还将门禁卡功能关闭、垃圾分类积分清零,屡次违反相关规定的将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本住宅小区业主、使用人饲养宠物(包括但不限于犬、猫、鸟等)应当遵守 国家和本市宠物饲养的相关规定以及本专项规约约定,不影响其他业主、使用人 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对感染或疑似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动物疫病、狂犬病等人畜共患重 大传染病的宠物,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向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 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 定处理;
(七)积极配合居委会、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宠物管理的其他各项工 作。
(八)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规定,同时不影响相邻业的权益。如有异味扰民、声音扰民,环境卫生等问题,饲养人员负责解决上诉问题。
(一)宠物须由成年人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固定容器内;牵引带长度不得 超过 2 米,固定容器一般是指犬笼、猫笼、鸟笼等;
(三)乘坐电梯、上下楼梯时尽可能避开上下班或小区公共空间人员活动高 峰时间,主动避让其他人员;
(七)不得践踏草坪花坛、不得在健身场所、 地下车库、室内公共通道等相对密闭空间内遛宠物;
(八)宠物误食在共用区域内投放的灭鼠、灭蚁等 “四害”药物的,业主、 使用人自负其责。
本住宅小区盲人携带导盲犬的,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不受本条款约定的 限制。
(一)未经许可不得饲养国家保护动物,禁止饲养烈性动物,禁止饲养有毒、 有较强攻击性的动物;
宠物对他人造成伤害,饲养的业主、使用人应及时将受害人送往医院接受救治,先行垫付相关费用,并配合做好疫病防控工作。
受害人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者残疾人的,应当立即告知被伤害人的监护人 或者家属。
(一)本住宅小区授权物业公司对流浪动物采取临时管理措施后移交公安部门处置 ;
(二)业主、使用人同意公安、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出于维护公共安全、公 共利益需要,对本住宅小区内无主犬、猫、鸟等进行处置。
本住宅小区业主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利用共用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规 定以及本专项规约的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 营活动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 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本住宅小区业主同意利用下列全体共用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具体事项,授权 业委会依法决定:
前款事项中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业委会作出的决定自行政机 关作出行政许可或予以备案后方可实施。
利用部分共用部分获取收益的,应当经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表决同意;但 利用部分共用部分的外墙、屋顶从事广告、商业推广等活动的,经共同拥有该物 业的业主表决同意后,还应当经业委会同意。
前款事项中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依法同意的决定自行政机关 作出行政许可或予以备案后方可实施。
1、物业服务企业用房、业委会用房、 门卫房、 电话间、监控室、消控室、 垃圾箱房;
(二)部分共用部分,是指一幢住宅内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 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 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室外墙面、屋面等部位;供水管道、排水 管道、落水管、照明灯具、水箱、水泵、电梯、邮政信箱、避雷装置、消防器具 等设备。其他依法归部分业主共有的设施设备场地。
本住宅小区业主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公共收益使用、审价、审计、方案制定、 费用承担、账目公布等相关规定以及本专项规约的约定。
该部分公共收益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末前补充入业主大会公共收益 子账户;入账的公共收益自入账之日起25日内转入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业委会工作经费子账户内。
全体共用部分公共收益用于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工作经费的,详见本管理规约 第十七条约定;
全体共用部分公共收益用于本专项规约第二条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 作经费”外,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以外的以 下其他用途:
部分共用部分的公共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该部分公共收益应当于每 季度第一个月的月末前补充入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内。
除工程金额 5 万元(含 5 万)以上的新增全体共用设施设备工程类项目应当 经有资质的审价机构审价外,本住宅小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需经有资质的审 价机构审价后在全体共用部分公共收益中列支:
每年 6 月份之前,业委会应当委托审计机构对上年度 进行审计;业委会逾期未进行审计且经街镇督促仍未整改的,本住宅小区业主同 意授权街镇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业委会换届改选小组成立之日起的 15 日内,由业委会换届改选小组委托 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业委会、自行管理执行机构或者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 每季度末对公共收益予以结算,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 15 日前在本住宅小区管理 处、公告栏等醒目位置张贴上一季度收支汇总表。
业主对收支账目有异议的,业委会应当自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的 5 日内接受 业主查询。
房屋设施、设备、场地等共用部分的维保、新增全体共用设施设备等工程类项目用在10万元以下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方案,报业委会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业委会在公共收益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公共收益使用方案或越权签订 施工合同,不得在公共收益使用过程中谋取个人利益。
公共收益、业委会活动经费被违规、违约使用的,业委会或者受侵害的相关 业主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本住宅小区业主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遵守国家和本市选聘物业服 务企业以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相关规定以及本专项规约的约定。
本住宅小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应当按照本住宅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的约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案进行表决。
本住宅小区业主同意授权业委会依照业主大会决议,与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 企业通过本市统一的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加盖业 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印章,按规定完成合同备案。
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届满前120天,原物业服务企业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业委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续聘原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事宜:
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满足上述情形之一的,业委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 决定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事宜。
物业服务企业在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前,将经审计的物业费收支情况或者 经第三方机构评估的收费标准向业委会书面报告,由业委会按照本住宅小区业主 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
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届满前120天由业委会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物业服务价格评估报告,并按照本住宅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讨论决定。
(一)若原物业服务企业符合续聘情形且业主大会依法表决通过同意续聘 的,采取续聘方式继续聘用原物业服务企业;
(二)若原物业服务企业不符合续聘情形的,本住宅小区业主同意采取邀请招标,邀请的具体条件由业委会在选聘方案制定时一并草拟,并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
信用状况,即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上海市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的 信用信息档案中失信记分分值不高于 3 分。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在基本标准基础上增加其他标准的,具体由业委会在 选聘方案制定时一并草拟,并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
(二)采取招标方式的,由业委会决定物业服务企业以下六个维度分值的占 比设定,并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
上述物业服务合同草案的内容应在本住宅小区公告栏、公示7日, 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并按规定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讨论。
本住宅小区业主授权业委会结合本住宅小区的真实的情况、业主对物业管理服 务的需求,拟订选聘方案(含本专项规约的第三、四、五、六项),并邀请居委会列席指导。
业委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届满的120天之前,完成组 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的工作。
业委会应视业主大会决议的情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的移交、撤离工作。
因物业服务企业突然撤离等原因,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由业委会报街镇在区房管局建立在临时物业服务企业预选库中选定一家物业服 务企业提供临时物业服务,业委会与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及街镇签订三方《临时 物业服务协议》。本住宅小区临时物业服务协议的相关内容约定如下:
2、按照托底保障服务标准,即《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规范(DB31/T360)》中的总要求和一级服务标准,物业费按照第三方评估价格为依据;
发生前款约定情形的 90 天内,业委会应当根据本住宅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 则和本专项规约的约定,启动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程序,落实本住宅小区新的物 业服务企业。
为了规范上海市闵行区夏朵园 住宅小区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补建、再次 筹集、补充、使用、审价、审计、增值以及使用方案制定、费用承担、账目公布、账户管理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业主自我管理的真实的情况,制定本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
本居住小区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价、审 计、增值以及使用方案制定、费用承担、账目公布、账户管理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以及本规约的约定。
本居住小区业主授权业委会代为与业主大会账户开立银行签订《业主大会账 户开立银行委托合同》。
本居住小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的,授权业委会与代理记账机构签订《业主大 会账户代理记账合同》。
本居住小区房屋设施设备场地等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等需要使用专 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维修、更新、改造等方案,经相关业主同意 后, 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费用按照下列约定承担并列支:
(一)部分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部分共用部分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 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二)全体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 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房屋设施设备场地等共用部分存在以下安全隐患、影响正常使用或者危及房 屋安全、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应当采取应急防范措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一)水泵、水箱(池)故障,影响正常使用,由街镇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整 改通知书的(二次供水设施已移交供水单位管理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损坏,消防部门出具 整改通知书的;
(四)外墙墙面、建筑附属构件有脱落危险,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证明 的;
(五)屋顶或外墙渗漏等情况,严重影响房屋使用,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 具证明的;
上述紧急维修工程由物业服务企业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后,制定后续维修、更 新方案,经业委会同意,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审价机构审核,由物业服务企业组 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业委会不履职或无法正常运作,且已出现影响房屋正 常使用或者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情形的,区房管局组织代为维修,业主大会账户开 户银行将相应款项支付给区房管局。
物业服务企业编制或委托专业单位编制的方案应当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实施范围、预算总金额、分摊范围及面积、施工单位选择方式、决算方式、实施时间等内容,并提交业委会;
业委会应当依据本专项规约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以及业主大会或业主小组表决等程序依法依约作出决定,并在本居住小区内公告;
业委会代表业主大会、业主小组与物业服务企业、施工单位签订物业共用部分维修、更新、改造的施工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决定的方案组织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完成后,物业服务企业向业委会提交物业维修、更新、改造情况的书面报告和列支费用;
业委会依据物业服务企业提交的物业维修、更新、改造情况的书面报告和费用列支清单进行审核;符合本专项规约第七条资金审价范围的,还应当经有资质的审价机构审价。审核通过或经审价后,向专户银行发出同意划转专项维修资金通知,并将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在本居住小区内公告。
除规定的 5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经有资质的审价机构审价外,本住宅小 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需经有资质的审价机构审价后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每年 6月份之前,业委会应当委托审计机构对上年度进行审计;业委会逾期未进行审计且经街镇督促仍未整改的,本住宅小区业主同意授权街镇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业委会换届改选小组成立之日起的15日内,由业委会换届改选小组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业主对收支账目有异议的,书面向业委会申请,业委会应当自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的15日内接受业主查询。
本住宅小区业主授权业委会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专 项维修资金的金额、使用情况、房屋设施设备场地等共用部分老旧程度,综合考 虑并确定本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存款中定期和活期。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中产生矛盾纠纷时,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由街镇、居委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委会或业委会无法正常、规范化运作时,经责令 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本住宅小区业主同意授权居委会代为履行业委会的职责。
业委会在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或 越权签订施工合同,不得在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谋取个人利益。
专项维修资金被违规、违约使用的,业委会或者受侵害的相关业主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本规约经业主大会决议依法通过。本规约自 年 月 日业主大会 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
1、物业服务企业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居委会用房、社区活动室、 门卫 房、 电话间、监控室、消控室、垃圾箱房;
(八)部分共用部分,是指一幢住宅内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 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 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担重量结构、室外墙面、屋面等部位;供水管道、排水 管道、落水管、照明灯具、水箱、水泵、电梯、邮政信箱、避雷装置、消防器具 等设备归部分业主共有。其他依法归部分业主共有的设施设备场地。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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